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甄審委員會會議之舉行,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之,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一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正副召集人皆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會公推一人為主席。
  甄審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並須有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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