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委員會會議之舉行,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之,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一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正副召集人皆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會公推一人為主席。 甄審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並須有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