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交通局為主管機
  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本府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一六0一三00號
  令發布修正「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爰配合修正
  管理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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