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
  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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