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以促進本市
    交通順暢與安全,並於戰時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有效支援軍事任
    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義交大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之通報及維護。
    (五)協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六)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三、編組:
    (一)義交大隊下設:
          1.義交中隊: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第一、中正第二
            、松山、信義、士林、北投、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南港、
            內湖等十四個中隊,另設直屬第一、直屬第二、直屬第三中
            隊,各中隊下設六個分隊。
          2.愛心導護隊:依行政區設大同、萬華、中山、大安、中正、
            松山、信義、士林、北投、文山、南港、內湖等十二個分隊
            ,各行政區之國民學校各設一個小隊。
    (二)人員配置:
          1.義交大隊:
           (1)置大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
              擔任,綜理義交大隊隊務。
           (2)置副大隊長二至三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
              力之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襄理義交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組長兼任)、兼
              義交大隊指導員(由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義交業務承辦人
              兼任)、兼會計(由警察局會計室派員兼任)各一人。
           (4)置義交大隊顧問若干人,由大隊長遴聘熱心人士擔任,協
              助推展隊務。
           (5)置義交大隊指導員一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
              ),協助指導及推展義交大隊隊務。
           (6)置義交大隊秘書二人(均為有給職,一人兼任行政組長、
              一人兼任勤務組長),辦理義交大隊隊務。
           (7)置義交大隊幹事十四人(均為有給職),協助辦理義交大
              隊隊務。
           (8)置義交大隊書記一人(為有給職,由專任工友轉任),辦
              理義交大隊文書庶務。
          2.義交中隊:
           (1)置中隊長一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
              心人士擔任,綜理中隊隊務。
           (2)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
              熱心人士擔任,襄理中隊隊務。
           (3)置中隊指導員十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協助指導及推展中隊隊務。
           (4)置中隊幹事一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辦理中隊隊務。
           (5)置中隊書記三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分別辦理中隊人事、勤務、總務相關文書作業。
           (6)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各六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
              人員分別綜理、襄理分隊隊務。
          3.愛心導護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三人、依行政區各置分隊
            長一人、副分隊長二人,轄內各國民學校置小隊長一人,得
            由服務績效優良者遴任之,分別依職務綜理、襄理各層級隊
            務。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
              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
              ,不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
            除外),經面試評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
            表)。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七
            十歲。
          7.身高:男子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女子一百五十五公分以上(
            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
            ,不在此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
            大隊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
            導員等幹部,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離隊年
            齡與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員等,屆
            齡七十歲期滿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一)暨中隊幹部遴任
            作業要點(附件二)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
            遴聘考核要點」(附件三)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

五、遴聘程序:
    (一)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二)副大隊長、義交大隊指導員、義交大隊秘書、義交大隊幹事、
          義交大隊書記、中隊長由義交大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備後,
          由義交大隊發給派令。
    (三)義交大隊顧問由義交大隊遴選,報請警察局核備後,由義交大
          隊發給聘書。
    (四)地區中隊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
          長、副分隊長、隊員由各任務中隊遴選,報請轄區分局陳報警
          察局核備後,由中隊派任之,另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由中隊
          發給聘書。
    (五)直屬中隊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
          長、副分隊長、隊員由各任務中隊遴選,報請義交大隊陳報警
          察局核備後,由中隊派任之,另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由中隊
          發給聘書。
    (六)大隊長任期與市長任期同,各級幹部任期為一年一聘,相同職
          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
          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六、協勤規定:
    (一)義交大隊人員應依警察機關核准之勤務執行或配合警察協勤,
          未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但遇有緊急事故,交通阻塞等特殊狀
          況及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除應主動疏導交通
          外,並立即反映。
    (二)義交人員協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態度和
          藹,站立於路口明顯處值勤,不得併崗聊天、呆崗無作為、持
          手機聊天或聽音樂、口出穢言、謾罵用路人或利用指揮棒敲擊
          駕駛人車輛等不當行為。
    (三)各警察分局應將轄區民力支援協勤之相關需求,函報警察局核
          備。各義交中隊於協勤中,應受轄區警察分局指揮、督導,並
          於每月二十日前排定次月勤務分配表送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彙整分送各督勤單位,俾利督導,並印發協勤同仁照表協勤
          。
    (四)義交人員協勤應盡交通疏導、路況查報及治安聯防之義務,基
          本協勤時數每人每月至少協勤十六小時,且依各中隊任務需求
          編排勤務,如因特殊情事無法達成,應將事實專案報請核備,
          經准予核備後行之。
    (五)義交人員應依規定時段協勤,如因故需請假或突發狀況無法服
          勤時,應先行報請所屬中隊派員替補並陳報義交大隊核備。
    (六)義交大隊各中隊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協勤誤餐費印領清冊、
          幹部督導表繳交大隊部彙整辦理申領作業。
    (七)協勤派遣原則:
          1.單一轄區由所屬分局通知轄區義交中隊派勤,並知會義交大
            隊;惟如轄區義交中隊人力不足無法派勤,得向交通警察大
            隊提出申請支援。
          2.跨二分局以上轄區協勤時,由交通警察大隊統籌派勤,並知
            會各分局及義交大隊。
          3.義交大隊或義交中隊派遣應秉公正、公開、公平原則,中隊
            應以輪派方式派遣,不得有徇私舞弊、虛報、浮報協勤費之
            情事。
          4.依警察局轄區交通責任制,各轄區分局得視狀況需要派員針
            對轄內協勤義交實施現地督導及協助。

七、指揮權責:
    (一)義交大隊(不含愛心導護隊)係警察局編組之民力任務隊,應
          受警察局之指揮、監督、運用與考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
          權由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依權責處理。
    (二)義交大隊隸屬各轄區分局之中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運用
          與考核,並授權由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對其相關業務、勤務、
          人員管理、進用解編等業務,均應由分局報警察局核備,經准
          予備查後行之。直屬中隊應受義交大隊指揮、運用與考核,並
          授權由義交大隊依權責處理,對其相關勤務、人員管理、進用
          、解編等業務,均應由義交大隊報警察局核備,經准予備查後
          行之。
    (三)愛心導護隊應受本府教育局指揮及管理,警察局負責教育訓練
          及應勤裝備採購配發。

八、服裝及裝備:
    (一)義交大隊識別證、制服式樣及配帶之標幟、應勤裝備等,由交
          通警察大隊簽報警察局依規定統籌製發。
    (二)義交大隊協勤時,禁止戴口罩協勤,應配用交通指揮棒、手套
          、警笛、反光背心、反光袖套,雨天時則穿著反光雨衣,免戴
          手套。
    (三)義交大隊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協勤、訓練、集會
          等活動,不得穿用(愛心計程車車隊成員於執業中,不在此限
          ),義交大隊各項應勤裝備發放、使用,應填具物品借用單,
          離隊時需繳回各項裝備,並由中隊清點繳報大隊列管。

九、訓練與召集:
    (一)訓練區分:
          1.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分一次或二次實施八小時基
            本訓練。
          2.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至二次,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3.幹部訓練:對分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
            一次,每次以四至八小時為原則。
          4.新進人員訓練:新編人員訓練以十小時為原則,講習授課交
            通法規、義交權限、專業知識教育、各項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方式等四小時。另由各中隊幹部帶領於協勤路口實習交通指
            揮、事故應變、服務態度及人身安全等勤前教育訓練六小時
            。
          5.其他訓練:義交人員協勤超乎職權、指揮不當、執勤聊天、
            未站在路口明顯處執勤、服務態度偏差、工作專業能力不足
            ,經舉證評核後施予矯正教育訓練,另義交儲備幹部之培訓
            及其他事項依實際需要實施。
          6.勤前教育:義交大隊人員得於協勤前實施,並於協勤中隨時
            實施機會教育。
    (二)愛心導護隊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每學年上、下學期辦理新
          進人員入隊訓練(負責提供教官暨餐點)。
    (三)訓練、協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書面通知為原則
          ,情況急迫時,得以口頭通知之。
    (四)義交大隊幹部會報:義交大隊幹部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中隊
          幹部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本會報應
          報請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派員列席。
    (五)義交大隊奉召訓練,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食。
    (六)義交大隊依規定每年簽發「義交人員年度召集通知書」,並送
          交受召集人收執,受召集人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並得依實際協勤時間,核發給「協勤誤餐費」。

十、福利與濟助:
    (一)義交大隊得參加義勇人員福利及互助。
    (二)義交大隊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
          助實施要點」辦理。
    (三)義交大隊團體意外保險及健康檢查,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經
          費補助。
    (四)報經警察局核准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捐贈,得設立「交通義勇警
          察大隊急難救助金專戶」。
    (五)義交大隊各中隊應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設立公款專戶,各項公
          款均需列帳、定期公布並備查。

十一、獎懲與考核:
      (一)獎勵區分:
            1.獎章、獎徽:依警察獎章條例、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
              規定辦理。
            2.獎狀、獎牌:個人由所屬各級機關或相關單位核頒,團體
              則陳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核頒。
            3.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之上級機
              關以口頭或書面辦理。
            4.獎金: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績之團體、個人或配合其他
              單位主(協)辦表揚績優義交人員敘獎,依相關獎項所訂
              定之獎金給與標準核頒。
            5.執行交通工作績優人員旅遊補助: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
              補助。
            6.服務資深功標:依據服務年資頒發榮譽年資功標。
      (二)懲處區分:
            1.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義交大隊人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報請警察局予以解編:
             (1)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
                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3)因案被通緝逾二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
                影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
                ,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
                實者。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
                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8)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
                者。
             (9)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10)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
                工作者。
            2.停止獎勵:簽報取消年度相關敘獎及年度公費觀摩遴選資
              格。
            3.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義交大隊人員之獎勵及懲處事蹟標準依本規定「臺北市交通
            義勇警察大隊獎懲作業實施要點」(附件四)辦理。
      (四)義交大隊地區、直屬中隊人員之考核,由轄區分局、義交大
            隊建立考核紀錄依平日表現及訓練協勤之優劣逐項註記,不
            適任者,由轄區分局、義交大隊報請警察局核備後解編。義
            交人員異動,考核資料隨之異動,並持續考核紀錄。
      (五)義交人員應每年審查前科素行紀錄,轄區中隊由各轄區分局
            審查,直屬中隊由交通警察大隊審查,經查有本辦法第十一
            條所定各款情事,轄區中隊由各轄區分局陳報,直屬中隊由
            義交大隊陳報警察局核備後予以解編。
      (六)自請離隊者,應於離隊六個月後,始可再行申請入隊。
      (七)解編者,視案由情節,經審慎評核後,得於離隊一年後,再
            行申請入隊。

十二、經費:義交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或民間團體
      及個人之捐助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