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
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
,不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
除外),經面試評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
表)。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七
十歲。
7.身高:男子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女子一百五十五公分以上(
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
,不在此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
大隊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
導員等幹部,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離隊年
齡與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員等,屆
齡七十歲期滿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一)暨中隊幹部遴任
作業要點(附件二)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
遴聘考核要點」(附件三)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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