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警交大字第1133046030號函修正 第4點附件三,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交通警察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組協勤實施規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函頒,
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並自同年六月一日施行。其
中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下稱義交大隊)幹事具服務義交大隊滿三年之年資
限制,惟錄取人數不足時,為符合前揭限制,恐徒增遴選作業困難,影響
義交大隊隊務運作,爰修正義交大隊幹事之個別條件,原則應服務義交大
隊滿三年,若實際錄取人數不足,得於辦理再次遴選時放寬年資限制。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有給職專任人員共同條件另訂):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
          2.居住本市或基隆以南、桃園以北之縣(市)。
          3.素行紀錄審查規定:
           (1)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
           (2)五年內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妨害安寧秩序、妨
              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裁決確定者。
           (3)前二情形,如屬受緩刑宣告、經易科罰金、緩起訴處分者
              ,不在此限。
          4.實際參與協勤人員(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者
            除外),經面試評估可勝任相關勤務者(檢附公立醫院體檢
            表)。
          5.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持有汽車或機車駕照者。
          6.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以上(男性免役或役畢),未滿七
            十歲。
          7.身高:男子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女子一百五十五公分以上(
            擔任大隊顧問及中隊指導員以上職務,無實際參與協勤人員
            ,不在此限)。
    (二)個別條件:
          1.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村、里長除外)不得遴選擔任為義交
            大隊各級幹部。
          2.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3.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顧問、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
            導員等幹部,入隊年齡為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離隊年
            齡與中隊幹事、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隊員等,屆
            齡七十歲期滿榮退。
          4.大隊長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一)暨中隊幹部遴任
            作業要點(附件二)另訂之。
          5.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
            遴聘考核要點」(附件三)遴選,經警察局核定後,派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