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社區心理衛生相關工作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
    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職掌如下 :
  (一)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衛教宣導及專業訓練等相關活動。
  (二)辦理本市民眾心理衛生諮詢、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服務。
  (三)結合社區、學校及機構之心理衛生資源,推動本市社區心理衛生
        服務網絡。
  (四)辦理心理健康高危險群個案之危機處理及轉介。
  (五)規劃並執行本市災難及緊急事件之心理衛生服務。
  (六)進行心理衛生相關資料之蒐集、調查、分析與研究。
  (七)配合辦理其他本局心理衛生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三、本中心設下列二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一)健康促進組:
        1.擬訂社區心理衛生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並整合社區資源。
        2.辦理本市心理健康促進宣導業務。
        3.辦理本市心理衛生專業人員訓練。
        4.辦理本中心志願人員服務相關業務。
        5.辦理本市心理衛生需求或服務方案研究計畫。
  (二)個案管理組 :
        1.擬訂社區心理衛生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並整合社區資源。
        2.辦理本市心理衛生諮詢。
        3.辦理本市心理衛生高危險群個案輔導、諮商服務。
        4.辦理本市災難心理衛生服務。
        5.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展社區心理衛生服務網絡。
        6.管理本市社區心理衛生相關網路宣導暨資訊系統。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
    劃與管理;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與管理。
〔立法理由〕
一、依據 106年5月3日臺北市議會第12屆第5次定期大會第5次會議三讀通
    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辦理。
二、對應修編後組織架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主任職務變更由本局心理衛
    生科科長兼任,另位符組織編制及業務推動現況,爰刪除副主任職務
    。

五、本中心置組長二名,處理各組業務之協調事項,並督導組員之業務執
    行;置組員若干名,辦理本中心各項業務。必要時得由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支援人員協助辦理心理衛生相關業務。
    前項組長及組員須具備心理、社工、護理、公衛或醫學等相關學科之
    專業背景。
    人員配置表由本局另訂之。

六、本中心人力及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支援之人力及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編列預
    算支應。

七、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