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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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制定依據

1. 精神衛生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各級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建立學生心理輔導、
  危機處理及轉介機制等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前項工作之推動及建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邇來校園學生自殺事件頻傳,亟需加強推展學校心理衛生教育,相
      關工作內容亦須配合實際需要調整。現階段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工作
      重點應為心理衛生教材編撰及心理衛生相關師資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