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 劃與管理;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與管理。
一、依據 106年5月3日臺北市議會第12屆第5次定期大會第5次會議三讀通 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辦理。 二、對應修編後組織架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主任職務變更由本局心理衛 生科科長兼任,另位符組織編制及業務推動現況,爰刪除副主任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