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心字第 10644037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自106年7月3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
    劃與管理;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與管理。
〔立法理由〕
一、依據 106年5月3日臺北市議會第12屆第5次定期大會第5次會議三讀通
    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辦理。
二、對應修編後組織架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主任職務變更由本局心理衛
    生科科長兼任,另位符組織編制及業務推動現況,爰刪除副主任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