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拒毒營業場所標章申請及執行作業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營業
    場所毒品事件發生,保障民眾身心健康及社會安定,提供民眾無毒消
    費環境,並推廣拒毒營業場所標章,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拒毒營業場所標章(以下簡稱拒毒標章)圖示如附件一。

三、本原則之執行單位為本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四、本市各行業業者申請拒毒標章,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辦妥公司(商業)登記、領有合格營業證照或許可證。
    (二)營業場所二年內未遭警察機關查獲施用或販賣毒品情事。

五、申請拒毒標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臺北市拒毒營業場所標章申請暨審核表(如附件二)。
    (二)臺北市拒毒營業場所自主管理簽署書(如附件三)。
    (三)臺北市拒毒營業場所自主管理檢查紀錄表(如附件四)。(第
          一次申請者免附)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執行單位受理申請後,審核時如有必要,得會同本府警察局或相關局
    處進行實地查核。

六、前點申請經執行單位審核同意者,核發拒毒標章。
    業者應將拒毒標章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七、業者應指派專人負責場所自主管理,並製作紀錄(如附件四)。
    前項自主管理檢查人員,每年須接受執行單位辦理之二小時毒品防制
    課程。

八、拒毒標章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起一年。
    拒毒標章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業者除應檢具第五點第一項各款之
    文件外,應檢附拒毒標章張貼照片及自主管理檢查人員教育時數證明
    等資料重行提出申請。

九、本府得將取得拒毒標章之業者名單公告於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商業處及觀光傳播局網站,供民眾消費之參考。

十、執行單位得會同本府警察局或相關局處組成拒毒標章聯合稽查小組(
    以下簡稱聯稽小組)對取得拒毒標章之業者進行不定期稽查,其執行
    方式如下:
    (一)聯稽小組每年至少稽查二次。
    (二)稽查項目如下:
          1.業者是否將拒毒標章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2.業者是否指派專人負責拒毒場所自主管理檢查,並有紀錄。
          3.自主管理檢查人員每年二小時毒品防制課程教育時數證明。
    (三)稽查結果之處理:
          1.聯稽小組稽查後應填具營業場所聯合檢查紀錄表。
          2.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聯稽小組得再行複查。
          3.前款第 1目及第 3目之稽查結果不符規定時,執行單位應通
            知限期補正。

十一、取得拒毒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拒
      毒標章:
      (一)自行歇業或經撤銷、廢止營業證照或許可證。
      (二)營業場所有施用或販賣毒品情事,並遭警察機關查獲。
      (三)經稽查結果不合格或應補正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