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
      局、消防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首長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之,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警察局、勞動局及
      消防局等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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