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標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
  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金
  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依裁罰數額百分之廿發給獎金。
三、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四、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