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及
    電信法第八條規定之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噪音管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用藥管理法、毒性及關
    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環
    境教育法案件,適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裁罰準則或基準。

三、本局處理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電信法第八條及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四、各類違反環保法令及電信法第八條規定之案件裁罰,應審酌行政罰法
    之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等相關規定予以裁罰,審酌參
    考表如附表二。

五、個案有特殊情形或違規情節重大經專案簽報核准者,於法定處罰額度
    範圍內,得不受本裁罰基準附表裁罰金額之限制,但應於裁處書內敘
    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