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各類違反環保法令及
電信法第八條規定之案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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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噪音管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用藥管理法、毒性及關
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環
境教育法案件,適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裁罰準則或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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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處理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電信法第八條及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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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違反環保法令及電信法第八條規定之案件裁罰,應審酌行政罰法
之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等相關規定予以裁罰,審酌參
考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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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案有特殊情形或違規情節重大經專案簽報核准者,於法定處罰額度
範圍內,得不受本裁罰基準附表裁罰金額之限制,但應於裁處書內敘
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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