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電信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
  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
  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
  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