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噪音管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用藥管理法、毒性及關 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環 境教育法案件,適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裁罰準則或基準。
三、本局處理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電信法第八條及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五、個案有特殊情形或違規情節重大經專案簽報核准者,於法定處罰額度 範圍內,得不受本裁罰基準附表裁罰金額之限制,但應於裁處書內敘 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