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退役搜救犬退撫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退役搜救犬應有之各項福
    利照護,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退役搜救犬係指:
  (一)服務年限達 4年或犬齡達 7歲之搜救犬。
  (二)搜救犬經評估身體機能狀況足堪搜救勤務得酌予延長,服務年限
        達 4年之搜救犬延長年限最長不超過 1年,犬齡達 7歲之搜救犬
        不超過 8歲。
  (三)未達服務年限,經獸醫師評估不堪執行搜救勤務之搜救犬。

三、搜救犬經本局認定退役後,得由本局敦請市長於適當場合頒贈榮譽市
    犬獎,表彰其等對人類社會的付出與奉獻。

四、對退役搜救犬,本局得選定寄養家庭,並與其簽訂寄養家庭契約;就
    該寄養家庭得由本局報經市府後頒發寄養家庭感謝狀或其他類似之感
    謝證明。

五、退役搜救犬因故未辦理寄養,由本局飼養至終老,專人負責照護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退役搜救犬活動專區,其飼養與照顧方式比照臺北市搜救隊
        搜救犬培訓及執勤作業基準柒、搜救犬飼養與照顧辦理。
  (二)使用高齡犬專用飼料,經獸醫師評估定期給予適當之營養補充品
        。
  (三)每日至少兩次適當運動,每次不低於卅分鐘,實際情形視犬隻活
        動力及健康情況安排。
  (四)每半年實施健康檢查乙次,依獸醫師建議項目及犬隻牙齒、心臟
        、關節、脊椎等部位加強檢查。
  (五)照護人員應每日檢視犬隻有無異狀,滿足其社群需求如洗澡、梳
        毛、與人互動等,以維繫人犬感情。
  (六)犬隻上下車輛時,應使用踏板或由人員搬運上車,降低對犬隻關
        節造成之衝擊。

六、對退役搜救犬不得進行安樂死。但經獸醫師評估罹患法定傳染病或重
    大疾病無法治癒,或為減輕犬隻痛苦或傷害者,不在此限。

七、退役搜救犬死亡時(包括寄養家庭中之搜救犬),應委託合格殯葬業
    者,辦理犬隻後事相關事宜。

八、本局得定期辦理有關動物保護、動物行為課程及高齡犬隻照護知識講
    習,以增進動物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