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重大災害現場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三、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四、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現場作業指南。

貳、目的及適用範圍
    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災害現場需長時間因應處置、涉及多面向需整
    合各單位之能量,為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強化本府災害應變機制
    、統籌、調度及運用整體救災資源,協調本府各防救編組單位於災害
    現場有效分工,確實達成縱向指揮及橫向聯繫,提升災害現場各項緊
    急應變之效率,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參、組織功能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處理本市各項災害應變措施、掌握各種災害狀況,
    包含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並協助通報區災害
    應變中心、相關單位(團體)應變處理、緊急調度救災人力與物資,
    當前進指揮所開設運作時,全力支援其各項救災相關後勤協調事項。
    另適時評估災情規模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縣
    市政府請求支援協助。
二、廣域救災支援集結據點(以下稱廣域救災據點):當本市發生廣域災
    害(係災害規模較大且災區範圍分布較廣、所需動員能量較大、對災
    區資通訊、交通、搜救、資源等產生系統性影響、人命傷亡)時成立
    供本市及外來搜救人員、機具、器材等進駐後再分配至前進指揮所執
    行任務之據點。
三、前進指揮所:當災害規模較大且為單一點位、所需救援支援較多、影
    響周邊交通、人命傷亡或救災時間較長時,供各相關單位派員進駐,
    統籌災害現場人命搶救、資源調度、訊息發布、後勤補給等工作之據
    點。
四、現場指揮站: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件時,災害
    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視救災需求設立現場
    指揮站。

肆、廣域救災據點運作原則
一、地點選定
  (一)場地空曠
  (二)周遭無安全疑慮
  (三)具備指揮調度及情報流通之便利性
  (四)具備基礎水、電及通訊設施
  (五)鄰近交通要道
二、空間規劃
  (一)考量災害現場支援隊伍需求及各項任務順序等因素,劃分指揮中
        心及各編組之災害現場空間配置,並根據隊伍進駐順序提出現場
        空間分配原則。
  (二)各作業區優先使用室內空間為原則,不足時搭設帳棚。
  (三)空間規劃分工表如附表1、廣域救災據點空間分配示意圖如附圖1
        。
三、功能編組
  (一)指揮組: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副指揮官由災害業務主管機
        關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新聞官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擔任
        ,協調官由消防局派員擔任。
  (二)計畫組:負責指揮幕僚(消防局)、新聞處理(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工作。
  (三)緊急服務組:負責消防搶救(消防局)、維安警戒(警察局)、
        國軍支援(兵役局)工作。
  (四)工程處置組:負責工程搶修(工務局)、環境衛生(環保局)、
        交通運輸(交通局)、水電民生(產業局)工作。
  (五)人道服務組:負責災民家屬服務(社會局)、醫療救護(衛生局
        )、志工物資(社會局)、避難安置(民政局)工作。
  (六)後勤組:由負責後勤支援(區公所)工作。
  (七)功能編組組織架構如附圖2、功能編組任務分工如附表2。
四、運作模式
  (一)廣域災害發生後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消防局評估成立廣域救
        災據點,後由消防局通報本府相關單位前往指定地點報到。
  (二)本府相關單位前往廣域救災據點完成報到並依規定完成架設相關
        設施、設備。
  (三)本府、各縣市及國際支援人員、車輛、機具優先至廣域救災據點
        集結待命,後由指揮官依據救災能力、災區需求進行任務分派,
        派遣救災隊伍進駐災點,設立前進指揮所開始進行救災。
  (四)通訊頻道應統一律定,以利廣域救災據點各單位間或與前進指揮
        所聯繫,派駐前進指揮所之支援隊伍定時向廣域救災據點或市災
        害應變中心回報救災進度及災害現況,必要時得請求支援。另可
        使用通訊軟體(如LINE)並成立群組,以利即時溝通聯繫。
  (五)廣域救災據點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聯繫並定時回報救災進度
        及災害現況,必要時得請求支援。另與中央前進協調所隨時聯繫
        ,提供必要資訊。
  (六)為維持救災資通訊,可請各通訊業之通訊車或國軍資通電軍通訊
        設備進駐。
  (七)定期召開廣域救災據點會議,了解災害現場狀況、救災進度、各
        項資源集結派遣情形等,每日以召開 2次為原則。另召開搜救隊
        長會議,依據支援部隊之屬性(搜救、救護、消防等)、能力(
        人數、單位、車輛、重機具等)、災情輕重區域、災區範圍大小
        、災區需求等討論分配區域、擬定搜救策略及建立分享圖資。
  (八)廣域救災據點暨前進指揮所運作模式如附圖3。

伍、前進指揮所運作原則
一、地點選定
  (一)鄰近災點
  (二)指揮中心之安全性
  (三)救災行動管制之便利性
  (四)具備基礎水、電及通訊設施
  (五)以熱區、暖區及冷區之分級管制概念作為空間配置依據
二、設備器材整備、空間規劃及功能編組
  (一)消防局負責整備前進指揮所設備器材(建議表如附表3)。
  (二)空間分配示意圖如附圖4。
  (三)功能編組準用廣域救災據點規定。
  (四)各作業區優先使用室內空間為原則,不足時搭設帳棚。
三、警戒區規劃
  (一)熱區:
        1.距離災害現場最近之第一層區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2.為第一線核心搜救作業區域。
        3.救災人員須著完整防護裝備進入並管制作業時間。
  (二)暖區:
        1.距離災害現場之第二層區域,相對熱區而言為較安全之區域。
        2.主要為除汙、醫療及臨時支援任務等作業區域。
        3.救災人員須著完整防護裝備進入。
  (三)冷區:
        1.距離災害現場較遠之第三層區域,為安全區域。
        2.主要為指揮管制、媒體拍攝、人道服務、後勤之區域。
        3.救災人員之輪班待命、休息、盥洗及飲食之區域。
四、運作模式
  (一)單點災害發生後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消防局評估成立前進指
        揮所,後由消防局通報本府相關單位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依規
        定完成架設相關設施、設備。
  (二)災害現場有重大人命傷亡時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
        任,副指揮官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經處置後已完成人命救助或後續工作涉及局處專業時轉移災害業
        務主管機關派員擔任指揮官。
  (三)災害現場無人命傷亡,惟涉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專業事項或有涉區
        公所統籌事項,由該業務主管機關局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或區
        長擔任指揮官。
  (四)初期由緊急服務組指定「前進指揮所」設置地點,後續指揮官可
        視狀況調整。
  (五)各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向計畫組完成報到(表單5、表單8)
        及通訊系統架設。
  (六)緊急服務組會同計畫組依據災害現場實際情形劃定警戒區並進行
        人員、車輛管制,必要時會同交通運輸組規劃替代道路。
  (七)為利前進指揮所各項會議運作,由計畫組統籌現場救災規劃流程
        ,自災害發生起依指揮決策會議、各組工作會議、計畫整備會議
        之順序循環作業(原則以每12小時為 1循環),執行方式如下:
        1.災情簡報:計畫組應於前進指揮所設置後 1個小時內完成初步
          災情查蒐報(填寫表單1),於第1次指揮決策會議時進行。
        2.指揮決策會議:每日上、下午各召開「前進指揮所指揮決策會
          議」為原則,由指揮官主持並聽取各編組報告,掌握「現場災
          況、範圍」、「搶救進度」、「傷亡送醫情形」、「現場動員
          救災能量」及「可能遇到問題或其他等」事項,據以擬訂救災
          任務目標及具體執行方式等應變戰略目標。
        3.各組工作會議:各組依指揮決策會議所擬定之救災任務目標、
          分工與執行方式、完成時限等細節,進行任務說明與工作交付
          (填寫表單7)。
        4.計畫整備會議:於指揮決策會議前30分鐘針對災情資訊進行彙
          整、回報,並更新表單1至6供會議使用。
  (八)計畫組應製作工作日誌(表單 9)並將前進指揮所各項會議執行
        情形隨時回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必要時得申請支援。
  (九)計畫組負責現場媒體協調聯繫,協助指揮官(或新聞官)定時於
        公共訊息發布區對外說明現場救災進度及受訪事宜。
  (十)首長至災害現場勘災時,由計畫組負責引導及安排媒體採訪。首
        長於會議區聽取指揮官報告,勘災結束後於公共資訊發布區接受
        媒體採訪。另可增設媒體拍攝區,以利各媒體現場拍攝使用。
  (十一)為維持救災資通訊,可請各通訊業之通訊車或國軍資通電軍通
          訊設備進駐。

陸、縮編撤除時機
    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指揮官得縮
    小編組或撤除之。

柒、演習訓練
    消防局每年應辦理重大災害管理作業演練或配合年度災害防救演習開
    設模擬演練。

捌、其他規定
一、經接獲行政院通報為暴力恐怖攻擊事件時,即依本府「反暴力恐怖攻
    擊應變計畫」,由警察局成立前進指揮所處理後續事宜。
二、當災害人命救助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事項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依權
    責辦理。
三、功能編組負責單位應訂定細部作業規定及裝備器材檢核表。
四、有關調度運用民間團體至災害現場協勤依據「臺北市民間團體協助災
    害防救運用計畫」辦理。
五、指揮官得視災害狀況、現場環境、可運用資源等彈性調整運用本作業
    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