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 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有效執行災害預防、 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任務,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特訂 定本規則。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 2項暨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 8條規定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