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為健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當
    之防範措施與有效執行災害搶救,以提昇本局之災害應變能力,將災
    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維工地、財產、人員、安全。

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為:
    (一)至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並配合災害應
          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1.高參組: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
            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副
            工程司或課長以上且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
            受訓完成之同仁擔任,依序輪赴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分日、
            夜2班值勤。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應赴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指定地點)出席工作會報。
    (二)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分為:
          1.指揮官:
            由局長擔任指揮官、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
            。
          2.督導官:
           (1)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所屬專門
              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個颱風,任務為以「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
              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災後復原情形,
              並適時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2)本督導檢核作業於本局、各工程處及工務所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後,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
              督導官排定檢核時間後,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
              仁負責派車隨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3.指揮調度組:
            分由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
            管理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副處長輪
            值,於本局15樓值勤。
          4.執行小組:
            甲組:工務管理處各課之課長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
                  處、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單
                  位指定 1位課長或副工程司以上同仁,於本局15樓「
                  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並掌握災情,督
                  導防災人員作業。
            乙組:分由工務管理處每班指派 2名工程司擔任,於本局15
                  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負責負責分
                  別彙整各工程處適時傳送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
                  及裝備速報表等相關資料、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
                  作後依本府消防局及工程搶修組指示,將「臺北市災
                  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工作會報資料」以電子郵
                  件傳送本府工務局彙整,及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工程搶修組」之指揮調度並陳報各地災情。
          5.行政支援:
            由秘書室 2名同仁(含駕駛)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提
            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另請秘書室自行排定值勤人員及
            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聯絡電話)(值勤工職人員名冊
            請該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如需值勤時,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通知該聯絡人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
    (三)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說明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12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本局災害應變
            小組改為二級開設,並完成災情彙辦及相關防救災作業完成
            及PO上LINE捷運B群組為止;下次開設時由前次最後1位輪值
            者之下1位開始輪值。
          2.每日 8時與20時交班,輪值時間為08~20、20~08,並依序輪
            流值勤。

四、風災、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颱風來襲或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強化三
          級或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
          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工程
          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
          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除
          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五、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5弱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
          ,經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及各工程
          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
          援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
          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5強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2個
          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
          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
          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
          設,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
          辦理。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包含演習):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編
    組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內到達所屬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報到
    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懲處。

七、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工務管理處,
    以「一呼百應」通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完成進駐,並開始值
    勤。
    值勤檔案夾於任務開始時交輪值第 1班人員保管,列入交待,該班執
    行小組人員負責預先通知接續 5班人員待命,聯繫接班值勤人員,各
    班於接班人員未到達前,不得逕行離開。

八、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依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規定值
    勤,不得擅離職守,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本局緊急應變小
    組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
    迅速處置。
    各班值勤人員請於值勤檔案夾之簽到簿自行簽到及簽退,並確實將交
    接事項記載於工作日誌,以確實掌握實際狀況。

九、第 1班執行小組乙組值勤人員應連絡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確認人
    員及電話,並保持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電話及通訊系統暢通。

十、如遇災害發生時,各班值勤人員除應先利用電話通報災情,並於本市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登錄工作記事、大事記要、案件處理情形等資料
    。於每日上、下午 2、5、8、11時,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
    間,於系統進行更新。

十一、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揮官: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
              之指揮與調度事宜,並參加市長召開之工作會報、市長巡
              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
              關災害防救事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位副局長或總工程司或1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
              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本局檢核作業之督導官,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
            副總工程司、所屬專門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
            個颱風,任務為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
            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
            災後復原作業情形,並適時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三)高參組:
            1.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
              通知後於 1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
              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橫向協調、聯繫事
              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
              資之調度及支援事宜。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災情狀
              況及處理情形,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
              ,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每 2小時PO上LINE
              捷運 B群組,惟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體報導本局所轄
              工地災情時,應立即督導各工程處PO上LINE捷運 B群組,
              以利指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
              秘書長等臨時交辦之搶救災事宜,並向本局局長及副指揮
              官電話口頭通報。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
              報之相關資料,以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
              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
              用手冊 EMA2-51-A、EMA2-51-B、EMA2-51-C之規定辦理通
              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工作會報通知,
              指揮調度組立即陳報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
              出席會議,則立即通知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
            1.甲組: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彙整
                各工程處提送之市長預備召開之工作會報資料,並督導
                乙組人員依限以e-mail傳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
                消防局、本府工務局、捷運工程組防災信箱、捷運局防
                災電子信箱及派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並電
                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
                關事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及各單位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e-
                mail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位長官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知
                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
                之即時處理。
             (7)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
                後,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
                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2.乙組:
             (1)每日上、下午 2、5、8、11時前彙整各工程處之災情彙
                計總表。
             (2)辦理工作會報相關事項,並追蹤辦理會報紀錄中本局相
                關事項,即時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同仁聯繫,處理
                各項列管案件,下次會報召開前,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
                統將各項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列完成。
             (3)各單位(中央應變中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內政部、
                經濟部水利署等)之傳真文件及指示事項,應立即陳送
                指揮調度組輪值長官,並將指(裁)示事項立即e-mail
                各工程處防災電子信箱。
             (4)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5)辦理捷運局防災電子信箱及捷運工程防災組信箱所有通
                知訊息。
             (6)值勤中,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彙
                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
                送指揮調度組PO上LINE捷運B群組。
             (7)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六)行政支援:
            1.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水、電、空調等維護。
            3.排定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
              話),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
            4.局長、副指揮官等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會
              或至工地巡視之派車及駕駛等任務。
            5.其他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交代之庶務。

十二、各班值勤人員交班前,應事先彙整各工程處回報狀況,向接班人員
      辦理交接(含資料、物品等),方得離開。

十三、末班執行小組乙組值勤人員於解除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後,需辦理下
      列事項:
      (一)通知各工程處同時解除任務及電話通知下一班( 4組)、秘書
            室及各工程處解除值勤任務。
      (二)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一級開設後 1小時內,請各工程處
            緊急應變小組統計災損情形,以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彙
            整所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e-mail至本局防災信箱或傳真至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由該小組彙整後,陳送指揮調度組PO上
            LINE捷運 B群組,或以簡訊通知「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
            之相關主管名冊」之長官知悉。
      (三)通知各工程處於颱風警報解除後第 1個上班日應主動召開災
            情檢討會議(含策進作為)。
      (四)乙組工務管理處最末班輪值人員第 1人簽報結報及誤餐費,
            第2人辦理參與值勤人員之加班費申報作業。

十四、如遇輪值人員事先請假核准或出國者,應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或由
      該單位主管指派代理人接替輪值。

十五、值勤人員應通知下一班接班人員,預作準備接班。惟如遇風雨過大
      ,接班人員因交通、天候等因素無法前往接班時,值勤人員應繼續
      值勤至接班人員前來換班,方可離開。接班人員亦應俟風雨停緩後
      ,立即趕往接班。

十六、如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下班時間而輪值人員因外出或其他原因無法
      通知到班時,由承辦單位依輪序通知下一班遞補值班,並持續通知
      該輪值人員接班為止,惟如確實無法通知到班時,該班輪值人員安
      排至下一輪第一班輪值。

十七、輪值人員接獲通知時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參與輪值,若因特殊狀況
      確實無法按時到班時,亦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惟事後應補辦簽陳備
      查。

十八、各單位指派之輪值人員若有異動,應簽報單位主管同意後,將異動
      名冊(含單位、職稱、姓名、住宅電話、辦公室分機、行動電話等
      )以便箋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惟高參組輪值人員異動,須另覓一
      受過消防局訓練完成且熟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操作業務之副工程司
      或課長以上層級人員,方得替換。

十九、凡未能遵守本值勤注意事項者,一律送本局考績委員會議處。

二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