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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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計畫擬定
    第一節  計畫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
      五、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六、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災害防救應變整備督導計畫。
      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八、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事項。
      九、臺北市防救災資源-緊急聯絡人員名冊系統管理作業規定。
    第二節  計畫目的
      為健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
      當之防範措施與有效執行災害搶救,以提昇本局之災害應變能力,
      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維工地、財產、人員、安全。
  第二章  組織及防災體系
    第一節  組織
      民國107年6月18日組織編制修正後,局本部編列6處5室等11個單位
      ,員額為459人,及第一區工程處、第二區工程處各設置員額163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設置員額133人,總計員額918人。
    第二節  防災體系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
      能編組作業規定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事項,配合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期間之指揮與調度。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一)與中央氣象局網站及傳真連線,隨時掌握天氣變化,以為
              因應。
        (二)與本府消防局保持行動電話簡訊、傳真機、防災專線電話
              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單一入口登錄平台之聯繫。
        (三)本局為因應災害等緊急突發事件,必須立即通知各相關人
              員,而以中華電信「一呼百應」系統及PO上捷運LINE B群
              組迅速傳遞訊息,以利災害等緊急事件即時之處置。
      二、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督導
        (一)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包含颱風、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人員則依規定通知
              時間內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致本市電
              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各編組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等完成進駐,及配
              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
              施,並督導本局各工程處、工務所及施工標,就重大災害
              情況、人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二)督導所屬工程處參與其所轄工程所在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期間之運作暨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