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風災、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颱風來襲或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強化三
級或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
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工程
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
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除
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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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5弱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
,經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及各工程
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
援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
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5強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2個
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
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
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
設,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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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揮官: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
之指揮與調度事宜,並參加市長召開之工作會報、市長巡
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
關災害防救事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位副局長或總工程司或1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
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本局檢核作業之督導官,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
副總工程司、所屬專門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
個颱風,任務為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
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
災後復原作業情形,並適時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三)高參組:
1.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
通知後於 1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
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橫向協調、聯繫事
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
資之調度及支援事宜。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災情狀
況及處理情形,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
,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每 2小時PO上LINE
捷運 B群組,惟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體報導本局所轄
工地災情時,應立即督導各工程處PO上LINE捷運 B群組,
以利指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
秘書長等臨時交辦之搶救災事宜,並向本局局長及副指揮
官電話口頭通報。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
報之相關資料,以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
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
用手冊 EMA2-51-A、EMA2-51-B、EMA2-51-C之規定辦理通
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工作會報通知,
指揮調度組立即陳報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
出席會議,則立即通知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
1.甲組: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彙整
各工程處提送之市長預備召開之工作會報資料,並督導
乙組人員依限以e-mail傳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
消防局、本府工務局、捷運工程組防災信箱、捷運局防
災電子信箱及派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並電
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
關事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及各單位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e-
mail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位長官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知
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
之即時處理。
(7)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
後,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
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2.乙組:
(1)每日上、下午 2、5、8、11時前彙整各工程處之災情彙
計總表。
(2)辦理工作會報相關事項,並追蹤辦理會報紀錄中本局相
關事項,即時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同仁聯繫,處理
各項列管案件,下次會報召開前,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
統將各項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列完成。
(3)各單位(中央應變中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內政部、
經濟部水利署等)之傳真文件及指示事項,應立即陳送
指揮調度組輪值長官,並將指(裁)示事項立即e-mail
各工程處防災電子信箱。
(4)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5)辦理捷運局防災電子信箱及捷運工程防災組信箱所有通
知訊息。
(6)值勤中,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彙
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
送指揮調度組PO上LINE捷運B群組。
(7)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六)行政支援:
1.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水、電、空調等維護。
3.排定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
話),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
4.局長、副指揮官等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會
或至工地巡視之派車及駕駛等任務。
5.其他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交代之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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