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0)北市捷工字第1103011 405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捷運類 / 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八十六北市捷四字第8622391 4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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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八十九北市捷四字第8922437 9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防颱 執勤人員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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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一北市捷四字第0913008 1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自91年1月25日起實施)(原名稱:臺 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天然災害防救中心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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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一北市捷四字第0913025 9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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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一北市捷四字第0913104 9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自91年5月1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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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二北市捷四字第0923069 1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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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三北市捷工字第0933022 58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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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三北市捷工字第093326 886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全文15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 應變中心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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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四北市捷工字第09430587 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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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五北市捷工字第0953025 0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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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六北市捷工字第09631576 6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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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7)北市捷工字第0973242780 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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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9)北市捷工字第099325442 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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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北市捷工第103304563 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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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北市捷工字第1033262 31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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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4)北市捷工字第1043215 210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10點、第11點、第13點、第14點, 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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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工字第1053013 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5點、第7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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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工字第105324 12501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至第5點、第7點、第9點至第11點、第13點, 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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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6)北市捷工字第10631005 70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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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工字第1073141 780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11點,自107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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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8)北市捷工字第10830068 25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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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0)北市捷工字第1103011 405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風災、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颱風來襲或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強化三
          級或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
          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工程
          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
          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除
          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五、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5弱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
          ,經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及各工程
          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
          援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
          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5強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2個
          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
          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
          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
          設,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一、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揮官: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
              之指揮與調度事宜,並參加市長召開之工作會報、市長巡
              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
              關災害防救事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位副局長或總工程司或1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
              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本局檢核作業之督導官,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
            副總工程司、所屬專門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
            個颱風,任務為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
            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
            災後復原作業情形,並適時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三)高參組:
            1.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
              通知後於 1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
              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橫向協調、聯繫事
              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
              資之調度及支援事宜。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災情狀
              況及處理情形,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
              ,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每 2小時PO上LINE
              捷運 B群組,惟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體報導本局所轄
              工地災情時,應立即督導各工程處PO上LINE捷運 B群組,
              以利指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
              秘書長等臨時交辦之搶救災事宜,並向本局局長及副指揮
              官電話口頭通報。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
              報之相關資料,以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
              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
              用手冊 EMA2-51-A、EMA2-51-B、EMA2-51-C之規定辦理通
              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工作會報通知,
              指揮調度組立即陳報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
              出席會議,則立即通知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
            1.甲組: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彙整
                各工程處提送之市長預備召開之工作會報資料,並督導
                乙組人員依限以e-mail傳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
                消防局、本府工務局、捷運工程組防災信箱、捷運局防
                災電子信箱及派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並電
                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
                關事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及各單位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e-
                mail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位長官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知
                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
                之即時處理。
             (7)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
                後,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
                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2.乙組:
             (1)每日上、下午 2、5、8、11時前彙整各工程處之災情彙
                計總表。
             (2)辦理工作會報相關事項,並追蹤辦理會報紀錄中本局相
                關事項,即時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同仁聯繫,處理
                各項列管案件,下次會報召開前,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
                統將各項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列完成。
             (3)各單位(中央應變中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內政部、
                經濟部水利署等)之傳真文件及指示事項,應立即陳送
                指揮調度組輪值長官,並將指(裁)示事項立即e-mail
                各工程處防災電子信箱。
             (4)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5)辦理捷運局防災電子信箱及捷運工程防災組信箱所有通
                知訊息。
             (6)值勤中,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彙
                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
                送指揮調度組PO上LINE捷運B群組。
             (7)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六)行政支援:
            1.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水、電、空調等維護。
            3.排定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
              話),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
            4.局長、副指揮官等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會
              或至工地巡視之派車及駕駛等任務。
            5.其他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交代之庶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