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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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政處長
之命,綜理隊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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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三角、圖根測量、測量標管及維護、本市市界及河川
區域土地劃定會勘等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戶地測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預定地逕為分割、土地
勘查、未登錄地測量等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地籍圖重測、地籍界址調查測量、計算面積、製圖及
重劃區域複測、補測等事項。
四、督察室:掌理測繪業務之規劃、法規之擬定、整理、及研究發展督
導考核暨測繪成果複檢、地籍資料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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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置秘書、技正、課長、專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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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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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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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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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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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測 量 大 隊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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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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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大 隊 長│簡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任第十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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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副 大 隊 長│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任第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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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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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二│內一人兼督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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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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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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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三0│內七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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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二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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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課 員│委任│ 二│本職稱二人與技士之尾│
│ │ │ │數二人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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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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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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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計│佐 理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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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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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助 理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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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務列等表之│
│風│ │ │ │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任第七職等辦理。 │
│室├────┼──┼──┼──────────┤
│ │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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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八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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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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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技正。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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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地政處核定;丙表由本大隊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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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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