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地政處長
  之命,綜理隊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三角、圖根測量、測量標管及維護、本市市界及河川
      區域土地劃定會勘等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戶地測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預定地逕為分割、土地
      勘查、未登錄地測量等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地籍圖重測、地籍界址調查測量、計算面積、製圖及
      重劃區域複測、補測等事項。
  四、督察室:掌理測繪業務之規劃、法規之擬定、整理、及研究發展督
      導考核暨測繪成果複檢、地籍資料管理等事項。

  本大隊置秘書、技正、課長、專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
  等事項。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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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測 量 大 隊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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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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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大   隊   長│簡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任第十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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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副 大  隊 長│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任第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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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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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二│內一人兼督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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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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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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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三0│內七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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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二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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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課        員│委任│  二│本職稱二人與技士之尾│
│            │    │    │數二人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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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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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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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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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佐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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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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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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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助 理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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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務列等表之│
│風│        │    │    │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任第七職等辦理。    │
│室├────┼──┼──┼──────────┤
│  │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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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八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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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技正。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地政處核定;丙表由本大隊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