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
方案)第14點規定:「地方各機關學校推動工友、技工勞力替代措施
,得準用本方案規定辦理。」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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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不含事業機構)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駕駛
、技工及工友(以下簡稱職工)為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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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原配置之技工、工友員額,如未達推動方案訂定之設置基
準者,不得據以要求增加員額。如超過者,應執行出缺不補,不得遴
補。
各機關駕駛員額,除依本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一級
機關(構)首長、副首長、二級機關簡任(含跨官等)首長與各區區
長公務座車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得配置駕駛外
,其餘公務車輛不配置駕駛,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駕駛人力統籌
調配運用;各機關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專案函報本府辦理超額駕駛
移撥作業未果或無超額駕駛可資移撥,得依本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
理補充規定,辦理委託外包。
新成立機關學校依推動方案設置基準,核給職工員額,並由其他機關
學校超額職工中移撥,一律不得新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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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有超額職工未消除前,一律出缺不補;超額職工處理完畢
,遇職工出缺,仍需由本機關學校職工轉化或其他機關學校職工移撥
,不得新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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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因特殊業務需要,並檢討該項業務確實無法委外辦理,經
本府專案核准之專業技工、專業工友員額,如確實無法就各機關學校
現有職工移撥,報經本府同意,始得依規定由本市就業服務處統一辦
理公開甄選僱用。
各機關學校之專業技工、專業工友,仍應本於精簡用人原則,視業務
消長情形,覈實檢討精簡員額,必要時本府將實地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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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嚴格管制出缺不補,各機關學校應於每月10日前至本府人事資訊作
業系統填報職工員額管制成果月報表及異動名冊,並至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人事服務網報送職工人事異動檔及填報技工工友駕駛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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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專案報府核准之專業技工、專業工友,該機關應配合業務特性
,本「去任務化」、「法人化」、「委外化」或「資訊化」等原則,
適時檢討,採取適當的替代措施並逐步釋出該業務後覈實執行出缺不
補,或比照推動方案鼓勵退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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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年度內已依規定執行出缺不補之名額;應於編列下年度職
工人事費預算員額時,配合予以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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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學校因執行推動方案消除超額職工,所採取替代措施(如廣泛
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擴大事務性工作外包範圍……等)所需經費,
同意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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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瞭解各機關學校執行推動方案情形,本府人事處配合人事業務績效
考核時,將予併同查證,必要時得抽查其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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