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改派換支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薪給及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新辦法)業於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復於八十一
    年四月六日修正部分條文),適用上開暫行辦法之事業機構,其職務
    之列等方式及歸系等,均有所變動,特訂定「臺灣地區省(市)營事
    業機構現職人員改派換支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據以辦理
    現職人員改派換支。

二、適用新辦法之省(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辦理現職人
    員改派換支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要點行之。

三、各機構應俟職務列等及歸系均經核定後,據以辦理現職人員改派換支
    。

四、各機構經遴用為第三職等至第十六職等有案之人員,且七十九年十一
    月十七日仍在職者,應予改派換支,並追溯自是日生效。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臨編人員應準用事業機構有關法令比
    照前項規定改派換支。
    前二項辦理改派換支之作業,請依遴用權責劃分之規定,由權責機關
    (構)辦理之,其屬授權範圍部分,權責機關(構)於核定改派換支
    案時,經請副知其上級機關(構)及省(市)政府。現職人員依法停
    職或奉准留職停薪者暫不辦理改派換支,俟其復職或回職復薪時,再
    行理改派換支。

五、各機構聘用及約僱人員不予辦理改派換支。

六、各機構非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臨編人員、駐衛警察及職務
    代理人應不予辦理改派換支,但仍應依新辦法規定核定比照相當職務
    等級辦理成績考核、晉薪及支給待遇。

七、辦理改派換支以專任本職為限,除組織法規別有規定外,不得以兼任
    職務辦理改派。

八、各機構辦理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職人員改派換支時,毋須重新發
    布命令,逕行填具「現職人員改派換支清冊」等有關表件送經權責機
    關(構)核復後,分別填發改派換支通知書,通知改派換支人員。

九、各機構於新辦法實施後,在職務列等及歸系尚未核定前,辦理人員調
    任時,僅核派職稱,暫緩核支薪級,俟本改派換支作業完成後,再行
    檢附證件報權責機關(構)核發核薪通知書,毋須重新核派,並追溯
    自原派令生效之日。

十、各機構現職人員於辦理改派期間在各機構相互調任時,依左列之規定
    :
  (一)由已辦改派機構調至未辦改派機構任職時,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二)由未辦改派機構調至已辦改派機構任職時,依調任職務所列等級
        核派。

十一、各機關現職人員於新辦法實施後,仍任原職務者,在職務列等表所
      列該職務職等範圍內,以原經核定之職等資格改派,經依規定取得
      同範圍較高職等遴用資格,且在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者,得以其所
      具較高職等資格改派。
      所具資格未達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者,以其原經核定之
      職等資格改派,在同一範圍內准予權理,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限。
      如確因業務需要須權理高二職等以上,應報經省(市)政府核准;
      職務跨列二個範圍者,不得權理。其職務列高一範圍或跨二個範圍
      時,仍以原經核定之職等資格改派,並暫准繼續權理原職務,亦得
      調任並繼續權理與原職務相同列等之職務。至具有高一範圍遴用資
      格者,應依其原核定有案之職等予以改派,俟現職改派後,如經機
      構首長同意核派高一範圍職等之職務,應檢同有關派令及證件報權
      責機關(構)核辦。超過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時,依職務列
      等表所列最高職等改派;其超過部分之遴用資格並予保留,俟將來
      調整相當職等職務時,再予回復。

十二、辦理改派時,原行政職系改列技術職系或原技術職稱歸列行政職系
      ,暨職務歸系與其現職及資格顯有不合者,仍暫准辦理改派,但各
      機構應優先予以調任合格之職務,在未調任合格之職務前,准其繼
      續任職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調任其他職務時,應重新審查其遴用資格。

十三、各機構現職人員於新辦法實施後,改派換支作業完成前,遇有退休
      、資遣或死亡事故發生時,仍應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其
      應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撫卹金依原支等級計給,俟改派換支後,
      再依改派換支等級計給或補發差額。

十四、各機關辦理改派換支作業程序:
    (一)詳實核對資料:
          各機關人事人員應負責詳實核對改派人員所具資格及原支薪級
          (階),依照職務列等及本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改派換支。
    (二)填造改派換支清冊:
          按不同範圍之職等別(以第三職等至第七職等、第八職等至第
          十一職等、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六職等為範圍),填造改派換支
          清冊各一式五份,並於本要點發布後二個月內,送權責機關(
          構)辦理。
    (三)檢附相關證件:
          檢附七十八年成績考核通知書或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支薪
          證件影本(由各該構構人事單位核章),依遴用程序送由權責
          機關(構)審核: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改派為同範圍較高職
          等者,並應檢具現職派令、七十八年以前最近三年成績考核通
          知書及有關證件。
    (四)暫不改派換支清冊:
          依第四點第四項規定暫不辦理改派換支人員,各機構應另行填
          造暫不辦理改派換支人員清冊一式五份,併同改派案函權責機
          關(構)備查。
    (五)依限辦理復核:
          現職人員對權責機關(構)核定之改派換支案如有疑義,得於
          文到三十日內向服務機構申請復核,服務機構應於收到申請人
          復核案十五日內送請權責機關(構)核辦,申請復核並以一次
          為限。
    (六)填發改派換支通知書:
          各機構於接到權責機關(構)核定之現職人員改派換支清冊時
          ,應依審查結果分別填寫改派換支通知書轉發各改派人員。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現職公務人
      員換敘俸級辦法」、「現職公務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要點」及「行政
      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實施新人事制度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辦理。

十六、附改派換支作業所需之各項表冊格式:
    (一)「(機構名稱)現職人員改派換支通知書」。
    (二)「(機構名稱)現職人員改派換支清冊)第十二、八、三至十
          六、十一、七職等)」。
    (三)「(機構名稱)現職人員改派換支清冊)第十二、八、三至十
          六、十一、七職等)舉例」。
    (四)「現職人員改派換支送核書」。
    (五)「(機構名稱)暫不改派換支人員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