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獎懲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殘障福利,鼓勵本府各機關、學
    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特訂定本
    要點。

二、各機關超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獎勵原則及額度如次:
  (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發給獎狀
        乙幀,機關首長記功一次,人事主管嘉獎二次,另有功人員得於
        二人範圍內各嘉獎一次。
  (二)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
        百五者,發給獎狀乙幀,機關首長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嘉獎一次
        ,另有功人員得於一人範圍內嘉獎一次。
  (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
        四者,發給獎狀乙幀,機關首長嘉獎一次,人事主管則由人事處
        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三、各機關初次報請獎勵,須連續十二個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比例達第
    二點規定標準(每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比例,均以該月底參加公、
    勞保人數為核計基準)。嗣後報請獎勵,須各再連續二十四個月達第
    二點規定獎勵標準。

四、各機關報請獎勵時,應檢附連續達獎勵標準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
    表暨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名冊,於符合獎勵標準之次月報請敘獎,凡未
    依時限辦理者,計算第三點之期間,採計至權責機關核定月份之前一
    月底止。

五、各機關獲頒獎狀者,本府一級機關由市長於市政會議時公開頒發,二
    級機關由一級機關首長於公開場合轉頒。

六、各機關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懲處原則及額度如次:
  (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連續六個月未達應進用人數百分之五十者
        (例:應進用十人,實際進用在四人以下),機關首長申誡二次
        ,人事主管申誡一次。
  (二)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連續六個月未足額,惟其比例已達應進用人數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例:應進用十人,實際進用五至九人),機
        關首長申誡一次,人事主管則由人事處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七、各機關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懲處,由本府依第六點之規定主動
    檢討辦理。

八、各機關如有正當理由致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未達法定標準者,得免懲處
    ,惟應於達規定懲處標準之次月十日前,敘明理由併同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人員具體時程表、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辦理情形及進用名冊,專案
    報府核辦,逾時陳報或未敘明理由者,視同無正當理由。

九、機關首長如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懲,得就實際負責推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執行事項之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依上開規定,比
    照機關首長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