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殘障福利,鼓勵本府各機關、學
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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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超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獎勵原則及額度如次:
(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發給獎狀
乙幀,機關首長記功一次,人事主管嘉獎二次,另有功人員得於
二人範圍內各嘉獎一次。
(二)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
百五者,發給獎狀乙幀,機關首長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嘉獎一次
,另有功人員得於一人範圍內嘉獎一次。
(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
四者,發給獎狀乙幀,機關首長嘉獎一次,人事主管則由人事處
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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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初次報請獎勵,須連續十二個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比例達第
二點規定標準(每月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比例,均以該月底參加公、
勞保人數為核計基準)。嗣後報請獎勵,須各再連續二十四個月達第
二點規定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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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報請獎勵時,應檢附連續達獎勵標準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
表暨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名冊,於符合獎勵標準之次月報請敘獎,凡未
依時限辦理者,計算第三點之期間,採計至權責機關核定月份之前一
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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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獲頒獎狀者,本府一級機關由市長於市政會議時公開頒發,二
級機關由一級機關首長於公開場合轉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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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懲處原則及額度如次:
(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比例連續六個月未達應進用人數百分之五十者
(例:應進用十人,實際進用在四人以下),機關首長申誡二次
,人事主管申誡一次。
(二)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連續六個月未足額,惟其比例已達應進用人數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例:應進用十人,實際進用五至九人),機
關首長申誡一次,人事主管則由人事處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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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懲處,由本府依第六點之規定主動
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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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如有正當理由致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未達法定標準者,得免懲處
,惟應於達規定懲處標準之次月十日前,敘明理由併同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人員具體時程表、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辦理情形及進用名冊,專案
報府核辦,逾時陳報或未敘明理由者,視同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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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首長如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懲,得就實際負責推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執行事項之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依上開規定,比
照機關首長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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