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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水源特定區回饋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於每度水費外加款提撥。 前項外加提撥款應設專戶專款專用,並應設專戶管理及運用委員會,其 組織由臺北市政府擬訂,經臺北市議會同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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