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臺北水源特定區自來水水源、水量、水質潔淨與安全措施,並促
進地方和諧及居民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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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臺北水源特定區適用之。但大臺北華城、花園新城、湖山新城
及直潭社區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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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於每度水費外加款提撥。
前項外加提撥款應設專戶專款專用,並應設專戶管理及運用委員會,其
組織由臺北市政府擬訂,經臺北市議會同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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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回饋項目如左:
一、簡易自來水設施。
二、環境、教育改善設施及原住民民俗活動。
三、公共設施。
四、特定項目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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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回饋計畫由臺北水源特定區內地方市(鄉)公所按年度提報專戶
管理及運用委員會審議後執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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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市(鄉
)公所及專戶管理及運用委員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預算及決算報告應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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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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