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水源特定區回饋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回饋項目如左:
  一、簡易自來水設施。
  二、環境、教育改善設施及原住民民俗活動。
  三、公共設施。
  四、特定項目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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