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水源特定區回饋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回饋計畫由臺北水源特定區內地方市(鄉)公所按年度提報專戶
  管理及運用委員會審議後執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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