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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水源特定區回饋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辦法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市(鄉 )公所及專戶管理及運用委員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預算及決算報告應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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