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
報系統及明訂處理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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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須為突發性消費事件。
(二)消費事件嚴重危害市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
(三)消費事件不立即處理,將影響本府聲譽或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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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如下:
(一)各局(處)應指派專人擔任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聯絡人(緊
急通報專責人員),並填妥臺北市政府○○(局)處處理突發性
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專責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送本府
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備查。
(二)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緊急通報專責人員應立即通報各局
(處)科(組)長、各局(處)緊急應變小組及法務局消費者保
護官,並視需要決定是否通知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三)各局(處)科(組)長及緊急應變小組接獲通報後,應即向各局
(處)首長進行轉報;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接獲通報後,應即向
法務局局長進行轉報。
(四)各局(處)及消費者保護官得衡酌事件性質及其嚴重程度自行決
定是否向市長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進行
轉通報。
(五)臺北市政府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如附
件二)。
附件二 臺北市政府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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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長 │
└──┬──┘
↑
│
┌──────┐ ┌──┴───┐ ┌────────┐
│行政院消費者│ │ 各局處首長 │ │ 本 府 │
│保護處 │ │ │ │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 └──┬───┘ └┬───────┘
↑ ↑ ↖ ↑
│┌──────┐ ┌──┴───┐ \ │
││ 法務局局長 │ │ 各局處 │ \│
││ │ │科 (組) 長 │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局 │←│ 各 局 處 │ │ │ 各 局 處 │
│消費者保護官│ │通報專責人員├───┴→│緊急應變小組│
└──────┘ └──────┘ └──────┘
附註:實線所示必須通報,虛線所示市長、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處須否通報,由各局處 (消費者保護官) 衡酌事件性
質及嚴重程度自行決定,如決定立即報告市長時,應同時通報本府
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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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局處處理突發性重大消受事件之原則如下:
(一)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應依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進
行通報,並派員赴現場或向受害人及企業經營者查訪,同時立即
採取緊急必要措施,並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以避免事態擴大。
(二)將全案予以完整分析並研擬解決方案,據以妥善處理,並視需要
適時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三)對有危害性商(產)品,應立即依相關規定予以封存及抽樣檢驗
,並對已流入市面之商(產)品追查其使用者或供應者;檢驗結
果確定對消費者有危害性時,應即依相關規定將已封存之商(產
)品予以銷毀,並將處理情形對外公開說明。
(四)各局處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得視需要透過各該局處緊急
應變小組處理,其處理情形及處理進度,仍應依第一款前段規定
進行通報。
(五)重大消費事件如局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辨法、臺北市
火災處理要點市重大災害緊急應受處理要點等規定範圍時,各局
處仍應依上述各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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