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如下:
(一)各局(處)應指派專人擔任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聯絡人(緊
急通報專責人員),並填妥臺北市政府○○(局)處處理突發性
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專責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送本府
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備查。
(二)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緊急通報專責人員應立即通報各局
(處)科(組)長、各局(處)緊急應變小組及法務局消費者保
護官,並視需要決定是否通知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三)各局(處)科(組)長及緊急應變小組接獲通報後,應即向各局
(處)首長進行轉報;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接獲通報後,應即向
法務局局長進行轉報。
(四)各局(處)及消費者保護官得衡酌事件性質及其嚴重程度自行決
定是否向市長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進行
轉通報。
(五)臺北市政府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如附
件二)。
附件二 臺北市政府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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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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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 │ 各局處首長 │ │ 本 府 │
│保護處 │ │ │ │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 └──┬───┘ └┬───────┘
↑ ↑ ↖ ↑
│┌──────┐ ┌──┴───┐ \ │
││ 法務局局長 │ │ 各局處 │ \│
││ │ │科 (組) 長 │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局 │←│ 各 局 處 │ │ │ 各 局 處 │
│消費者保護官│ │通報專責人員├───┴→│緊急應變小組│
└──────┘ └──────┘ └──────┘
附註:實線所示必須通報,虛線所示市長、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處須否通報,由各局處 (消費者保護官) 衡酌事件性
質及嚴重程度自行決定,如決定立即報告市長時,應同時通報本府
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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