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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局處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及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保字第904006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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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1)北市法保字第1013263 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