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6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
  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
  人,襄理會務。主任委員辭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本府就所屬各局、處、會之高級職員派兼之,或遴聘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
  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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