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基金用途,並具政策性或公益性者,文化局得依個案情形給予獎
  助及補助,受獎助及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
  效益報文化局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無正當理由逾期執行者,應
  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繳回者,文化局應予追繳。
  前項獎助及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由文化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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