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2條
及「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 5條規定核定當年度得
減免租金比率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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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有文化資產承租人應提送該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情形評估報告書(以
下簡稱報告書),併同管理機關出具初評表(如附件 1),由管理機
關於每年 1月 1日至 7月31日間轉送本局。
前項報告書之內容,應包含該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計畫、承租人
自評表(如附件 2)及相關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或其它有償提供使用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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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收受報告書後,應邀集專家學者進行現場訪視及考核,於每年11
月30日前就各該公有文化資產當年度租金得予減免之比率進行核定,
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管理機關據以憑辦減免事宜(參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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