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之申
請及審查事宜,特依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補助及投資辦法第七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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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國內外立案之影視製作單位及大專院校影視系所,其拍攝場景及拍
攝內容對行銷本市具有效益,符合促進產業發展、增加本市行銷機會
、公益或教學需要,申請單位之拍攝企劃及公開發行或播映計畫經審
查通過得依本要點申請拍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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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拍攝協助應於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資料不全者,本局得拒絕
受理:
(一)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申請書。
(二)拍攝企劃書及拍攝腳本。
(三)公開發行計畫書。
(四)場景陳設示意圖。
(五)使用道路管制交通計畫及替代動線圖。
(六)攝影機拍攝鏡位圖。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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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拍攝協助申請需依下列時程辦理(工作天之計算為不含星期六、
日及例假日):
(一)申請位於臺北市中央政府場館及特殊場館拍攝:十五個工作天
前。
(二)申請特殊拍攝協助項目如借用警車、消防車等:十個工作天前
。
(三)申請臺北市市有場館拍攝:七個工作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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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道路管制交通拍攝者,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
條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准臨時使用道路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警察
機關提出申請。若超出警察機關核准範圍者,得向本局提出申請協調
,並依使用道路類型等級,依下列申請時程辦理。(道路分級方式請
參照附表,可依使用道路狀況洽執行單位諮詢。)
(一)A級道路:二十一個工作天前。
(二)B級道路:十個工作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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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影視拍攝協助完成之影視作品,應於對外宣傳品及影片片頭
優先位置處,獨立顯示本局及相關執行單位協助拍攝字樣及識別標幟
。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單位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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