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影視拍攝協助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之申
    請及審查事宜,特依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補助及投資辦法第七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凡國內外立案之影視製作單位及大專院校影視系所,其拍攝場景及拍
    攝內容對行銷本市具有效益,符合促進產業發展、增加本市行銷機會
    、公益或教學需要,申請單位之拍攝企劃及公開發行或播映計畫經審
    查通過得依本要點申請拍攝協助。

三、申請拍攝協助應於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資料不全者,本局得拒絕
    受理:
    (一)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申請書。
    (二)拍攝企劃書及拍攝腳本。
    (三)公開發行計畫書。
    (四)場景陳設示意圖。
    (五)使用道路管制交通計畫及替代動線圖。
    (六)攝影機拍攝鏡位圖。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之相關文件。

四、各項拍攝協助申請需依下列時程辦理(工作天之計算為不含星期六、
    日及例假日):
    (一)申請位於臺北市中央政府場館及特殊場館拍攝:十五個工作天
          前。
    (二)申請特殊拍攝協助項目如借用警車、消防車等:十個工作天前
          。
    (三)申請臺北市市有場館拍攝:七個工作天前。

五、申請使用道路管制交通拍攝者,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
    條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准臨時使用道路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警察
    機關提出申請。若超出警察機關核准範圍者,得向本局提出申請協調
    ,並依使用道路類型等級,依下列申請時程辦理。(道路分級方式請
    參照附表,可依使用道路狀況洽執行單位諮詢。)
    (一)A級道路:二十一個工作天前。
    (二)B級道路:十個工作天前。

六、依本要點影視拍攝協助完成之影視作品,應於對外宣傳品及影片片頭
    優先位置處,獨立顯示本局及相關執行單位協助拍攝字樣及識別標幟
    。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單位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