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賦予客家文化會館
、客家藝文中心暨北區客家文化會館(以下簡稱為本館室)三場地更
多元化、更具生機之利用功能,提供臺北市客家族群暨各公益或藝文
團體之活動空間,豐富臺北市藝文活動之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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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館室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一)與客家文化保存、發揚相關之各式活動。
(二)足以增進臺北市市民參與藝文、休閒、民俗或學習等之正當、公
益性質活動。
(三)全市性主要事件、議題相關之活動。
(四)其它經本會許可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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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室以辦理與客家文化保存相關之活動為優先使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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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館室開館時間除自行使用及機電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外,其餘開館
時間開放受理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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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每時段四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
時段計,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一)第一時段: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二)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第三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及延
長使用時間者,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計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
小時計算。其延長使用時間經許可後最多以一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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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期間三天以內與超過三天之申請(最長為一個月),應分別於活
動前十五日與活動前一個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二、三)向本會
提出申請,使用期間超過三天之申請,並應檢附活動計畫書、詳敘活
動目的、方式、項目、內容及起迄時間,經本會許可後辦理使用手續
及預繳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三十為定金,並於使用日之三天前繳清各項
費用(場地使用費及預收代辦清潔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各項
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件四)。如由使用人自行清掃且經館方檢查合
格者,得於場地使用完畢後請求退還代辦清潔費,本會五日內無息退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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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客屬團體或辦理與客家文化保存、發揚相關活動之其他藝文團體,
舉辦定期、定時之活動者,其使用期限經本會許可者,得不受最長期
限一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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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證金(標準詳見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於活動結束後,經該館室派
員檢查場地、設備、器材等無毀損情事者,五日內無息退還,如有損
壞公物或代辦清潔費不足時,即於保證金中照價扣除,尚有不足時由
該館室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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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長期借用場地且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其場地
使用費以五折計算。
辦理客家語言教學、客家文化推廣活動或有其他特殊需要考量者,經
本會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舉辦之公益性質活動,其使用申請經本會許可
者,得免繳納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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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使用場地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人得
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另約定使用時間,逾期者,其繳納之費用除扣
除已使用日數外,全數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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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於借用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人員、場地之安全負責,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使用,己同意者應予廢止,並於一年內
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二)活動損及他人或有損害建築物安全或有損害之虞者。
(三)從事商(營)業性質行為者。
(四)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五)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六)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七)將場地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八)辦理宴席或喪葬事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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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使用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時請控制音量以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
(二)使用時請妥為維護場地設備,若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三)使用時請遵從管理人員有關場地使用之規範。
(四)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相關電器設備點交還管理人員,
以利次日其他使用。
(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活動,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
先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在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次日回復
原狀。
(六)辦理公益性娛樂活動,如須印製入場卷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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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各項費用之訂定及調整,由本會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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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館室所收費用,除代辦清潔費核實支用外,餘依預算程序解繳市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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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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