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所屬館室場地使用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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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賦予客家文化會館
    、客家藝文中心暨北區客家文化會館(以下簡稱為本館室)三場地更
    多元化、更具生機之利用功能,提供臺北市客家族群暨各公益或藝文
    團體之活動空間,豐富臺北市藝文活動之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室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一)與客家文化保存、發揚相關之各式活動。
  (二)足以增進臺北市市民參與藝文、休閒、民俗或學習等之正當、公
        益性質活動。
  (三)全市性主要事件、議題相關之活動。
  (四)其它經本會許可之活動。

三、本館室以辦理與客家文化保存相關之活動為優先使用對象。

四、本館室開館時間除自行使用及機電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外,其餘開館
    時間開放受理申請使用。

五、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每時段四小時,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
    時段計,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一)第一時段: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二)第二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第三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及延
        長使用時間者,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計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
        小時計算。其延長使用時間經許可後最多以一小時為限。

六、使用期間三天以內與超過三天之申請(最長為一個月),應分別於活
    動前十五日與活動前一個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二、三)向本會
    提出申請,使用期間超過三天之申請,並應檢附活動計畫書、詳敘活
    動目的、方式、項目、內容及起迄時間,經本會許可後辦理使用手續
    及預繳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三十為定金,並於使用日之三天前繳清各項
    費用(場地使用費及預收代辦清潔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各項
    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件四)。如由使用人自行清掃且經館方檢查合
    格者,得於場地使用完畢後請求退還代辦清潔費,本會五日內無息退
    還。

七、凡客屬團體或辦理與客家文化保存、發揚相關活動之其他藝文團體,
    舉辦定期、定時之活動者,其使用期限經本會許可者,得不受最長期
    限一個月之限制。

八、保證金(標準詳見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於活動結束後,經該館室派
    員檢查場地、設備、器材等無毀損情事者,五日內無息退還,如有損
    壞公物或代辦清潔費不足時,即於保證金中照價扣除,尚有不足時由
    該館室追償之。

九、申請長期借用場地且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其場地
    使用費以五折計算。
    辦理客家語言教學、客家文化推廣活動或有其他特殊需要考量者,經
    本會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舉辦之公益性質活動,其使用申請經本會許可
    者,得免繳納各項費用。

十、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使用場地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人得
    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另約定使用時間,逾期者,其繳納之費用除扣
    除已使用日數外,全數無息退還。

十一、申請人於借用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人員、場地之安全負責,如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使用,己同意者應予廢止,並於一年內
      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二)活動損及他人或有損害建築物安全或有損害之虞者。
    (三)從事商(營)業性質行為者。
    (四)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五)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六)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七)將場地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八)辦理宴席或喪葬事宜者。

十二、使用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時請控制音量以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
    (二)使用時請妥為維護場地設備,若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三)使用時請遵從管理人員有關場地使用之規範。
    (四)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相關電器設備點交還管理人員,
          以利次日其他使用。
    (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活動,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
          先申請許可,經核准後,在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次日回復
          原狀。
    (六)辦理公益性娛樂活動,如須印製入場卷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

十三、本要點各項費用之訂定及調整,由本會陳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十四、本館室所收費用,除代辦清潔費核實支用外,餘依預算程序解繳市
      庫。

十五、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