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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所屬館室場地使用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97)北市客一字第09730 043200號函廢止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客家類 / 文教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客二字第0920300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6點,自民國92年7月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92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客一字第09203001600號函修 正發布第9點、刪除第11點;並自92年10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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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97)北市客一字第09730 043200號函廢止

附件下載

附件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申請表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申請表
附件三-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北區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申請表
附件四-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所屬館室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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