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視導。
五、分處主任。
六、課長。
七、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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