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莊市公所暨所屬大樓會議室及大禮堂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新莊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本所場地充分發揮使用功能,特訂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所一樓市民文化走廊、四至六樓會議室、十
    樓,及福營行政大樓、雙營社教大樓之大禮堂。

三、凡機關、學校、社團、里辦公處有關展覽、公益活動、講座、會議等
    活動均得申請使用,但不得有商業行為。

四、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十天前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
    附活動計劃書,經本所核准後,於借用前五天依下列收費標準繳清場
    地維護費,逾期以棄權論:
  (一)一樓市民文化走廊每天一千元,十樓大禮堂每場四千元,五樓會
        議室每場三千元,四、六樓會議室每場二千元。
  (二)福營行政大樓、雙營社教大樓大禮堂三千元。
    公務單位借用得免收場地維護費。

五、申請使用者,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減半退還。但本所
    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則通知申請使用者停止其借用或協調至其他
    場所,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

六、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所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或由
    本所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所應即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辦理活動項目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辦理活動項目有損及本所建築與設備,經本所勘驗不宜繼續使用
        者。
  (五)婚喪喜慶宴會、公私辦政見發表會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六)曾經使用本所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有案者。
  (七)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八、申請使用本所暨所屬大樓場地使用時間如下:
  (一)一樓市民文化走廊:每週一至週五均可(每檔期最多不得超過五
        天)
  (二)本所大樓四至六樓會議室及十樓大禮堂:週一至週五,分九時至
        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二種時段。
  (三)福營行政大樓、雙營社教大樓大禮堂:分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
        至十七時及十九時至二十二時等三種時段。
    非經本所同意不得逾越申請使用時間。

九、申請使用本所會議室及禮堂不得連續超過二天,一樓市民文化走廊每
    檔期不得超過五天,如有特殊情形者,經核准不在此限。

十、使用本所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
    責任,場地之佈置事先徵得本所之同意,使用後應回復原狀。

十一、申請使用者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或裝設任何設備,如需臨
      時安裝,應先經本所同意。

十二、申請使用禮堂表演者於演出前如需排演或預演,必須事前辦理有關
      手續及繳納所需維護費用。

十三、申請使用者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所指定之地點為之
      。

十四、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者自
      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五、使用單位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並遵守各場地有關之規定。

十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