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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但學生 因中途入學、轉學、休學、喪失學籍或畢業等事由,致在學期間不同者 ,其保險期間,依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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