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學校向受益人收取。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全額補助保險費: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證明者。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持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
  三、原住民學生。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
      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年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未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
  者,其保險費之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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