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費,由學校向受益人收取。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全額補助保險費: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證明者。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持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
三、原住民學生。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
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年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未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
者,其保險費之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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