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校得置秘書、主任、科主任、組長、技士、幹事、技佐、管理員、電
  器管理員、書記。
  本校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主任、秘書、科主任及組長,由專任教師兼任之。總務處各組組
  長,得由職員擔任;圖書館主任,得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或由具
  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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