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頒「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及「演藝事業及演藝人員輔
        導管理規則」。
  (二)「教育部加強遊藝場業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執行方案」
        及「教育部加強遊藝場業演藝事業輔導管理宣導工作計畫」。

二、目標:建立本縣遊藝場業演藝事業業者基本資料,全面清查營業情形
    並輔導合法經營,以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維護社會善良風氣。

三、任務編組:為有效執行查報工作,本縣依編制現有人力編組,其組織
    結構如左:
      ┌─┬────┐  ┌───────┐┌─────┐
      │  │主任秘書│  │全縣機動查核  ││視導區查報│
      │  │(召集人)│  │一、縣│教育局││          │
      │  │教 育 局│  │    府│      ││視  教育局│
      │臺│ 局 長  │  │    聯│建設局││導  督學  │
      │北│(兼執行│督│    合│      ││區        │
      │縣│  秘書)│導│    查│工務局││查  各區學│
      │政│建 設 局│→│    報│      ││報  校    │
      │府│工 務 局│  │    小│警察局││分        │
      │執│警 察 局│  │    組│      ││組  訓導人│
      │行│稅 捐 處│  │      │社會局││    員    │
      │會│社 會 局│  │              ││          │
      │報│衛 生 局│  │二、臺北縣校外││          │
      │  │環 保 局│  │    會查報小組││          │
      │每二週集會一│  │              ││          │
      │次          │  │              ││          │
      └──────┘  └───────┘└─────┘

四、查報分組:
  (一)全縣機動查報:
        本府教育、建設、工務、社會等局人員組成,編為甲、乙二組,
        每日出勤一組,車輛由本府調派教育局車輛支援。另臺北縣中等
        學校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就原編八組每日出勤一組,車輛
        由校外會調派。上二單位查報業者名單由執行會報提供,每次出
        勤以至少查報十五家為原則,查報範圍及於全縣。
  (二)視導區普遍查報:
        1.視導區查報工作由各駐區督學負責召集,成員得商請視導區內
          學校訓導人員陪同,並會同警方專責警力共同查報。
        2.業者名單由執行會報提供,各視導區應作有計畫、全面性的查
          報,對未列名單內之業者,應主動優先查報。
        3.出勤當日集合時間、地點,由駐區督學連絡,查報對象由督學
          決定,不得事先透露。
        4.各視導區每週至少應出勤查報二次,其中至少一次為晚上或假
          日。
        5.每次出勤查報業者家數由駐區督學決定,唯視導區內所有業者
          應於三個月全面查報完畢,爾後每二個月應全面查報一次。
        6.各視導區出勤查報車輛,由駐區督學安排或自行前往。
  (三)依法處理:
        1.違規處理
         (1)業者違規者:涉及賭博、色情及暴力等犯罪情況,立即依法
            取締或開單處理。
         (2)設施違規者:建築設備、消防安全等未符標準,開單通知限
            期依法改善,唯最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3)程序違規者: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行政區及其他限制使用區
            營業,並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開單通知限期依法改正
            ,唯最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2.遊藝場業演藝事業業者營業有違法行為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依
          左列規定辦理:
         (1)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之規定。
         (2)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
            規定。
         (3)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依都市
            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4)違法變更建築物之使用或擅自擴大營業場所者,依建築法之
            規定。
         (5)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6)營業行為有違警或犯罪嫌疑者,依違警罰法、刑法之規定。
         (7)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8)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違法行為,該管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電業法及自來水法
          等之有關規定,通知電業、自來水事業配合停止供電、供水。
          違反規定營業者撤銷其登記證、演員證或許可。

五、執行步驟
  (一)蒐集資料:
        1.請本縣警察局、建設局提供業者資料。
        2.請本縣各國民小學依各校所轄學區全面清查填報業者營業資料
          。
        3.隨時接受各單位人員檢舉資料。
        將上三項資料彙整建立本縣業者資料,業者資料對外保密。
  (二)流程參考表(如附表一)

六、追蹤輔導
  (一)各查報小組分組對業者每次查報應填寫「臺北縣遊藝場業演藝事
        業查報單」建立基本資料檔案。
  (二)開始查報三個月內應全面查報所有業者,以後每二個月至少應查
        報一次。如發現未列於名單之業者應列為優先查報對象,並建立
        基本資料,以便追蹤輔導。
  (三)各次查報結果應由主辦課彙整登錄於「查報單」上,如有特殊事
        件應予記錄載明。

七、連絡協調
  (一)各召集人對出勤查報集合時間、地點應主動連繫查報人員及專責
        警力,以便準時出發。
  (二)各組應於每週星期一提出次週警力需求,以利警局調派專責警力
        。
  (三)附各相關業務連絡單位電話。(如附表二)

八、考核與獎勵
  (一)本縣執行查報情形隨時接受上級督導考核。
  (二)本縣執行會報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縣查報執行情形進行考核。
  (三)參與查報工作各組召集人每二週應就查報情形進行檢討,即時改
        進。
  (四)對本縣及各視導區查核情形,本府定期辦理考評,績效優良者從
        優敘獎,執行不力者嚴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