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所屬公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縣為辦理所屬公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本縣教師)
    介聘他校服務,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二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縣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於每年五、六月辦理,並成立縣內聯合介聘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三、本縣所屬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委託本委員會辦理現職教
    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四、本縣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
    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為限。

五、基本條件: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
  (二)依照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
        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三)經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服務學校(地區)服務
        期滿者。
  (四)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符合五、(一)之條件外,應於介聘生
        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可申請。

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試用教師期間及持
    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原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擔任導師者,每滿一年另加給
          0.五分。
        2.若原校為偏遠國中小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特偏國中
          小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
        3.在原校兼任(代)處室主任、園長(園主任)、調用教育局教
          師,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
        4.在原校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學年主任、縣輔導團
          團員,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5.如係具有雙重身份擇一採計;同一學年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者,得以一半積分採計。
  (二)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
          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
          分。
        3.上述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者,採計一半積分。
  (三)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獎懲積分:最高十五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
        重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級者每紙給0.五分,省級
          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2分。
  (四)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
        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五分,其中研習卡必須經縣輔導團或學校
        核定蓋章。研習進修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備0.五分。(一學
        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

七、本縣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縣教師介聘縣內他校
        申請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服務年資採計至七月卅一日外,
        餘一律採計至四月卅日止),於五月十六日前向原服務學校提出
        。經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依限轉送本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
  (二)教師介聘以下列方式依序辦理:
        1.單調:參加本介聘之各校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
          分之一(尾數四捨五入)供教師單調介聘,並依科別逐一開列
          缺額,並於調動作業前一週,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送出
          ,則不可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
        2.互調。
        以上均以電腦作業方式辦理之。
  (三)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性別(女性優先)、年
        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
        懲、研習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四)公告達成介聘時間:五月二十七日下午3:00公告於本縣教育
        資源網。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
    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
    到者,視同自動離職,不得異議。

九、對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若未依規定在期
    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師之介聘),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
    四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聘任。

十、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不得同時申
    請,一經發現取消縣內介聘申請資格。

十一、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委員會討論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