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地政事務所妥善保管、
    使用、清理、維護各項地籍資料,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
    資訊之圖、簿、冊、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前項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
    。(如附件一)。

三、各地政事務所應集中一處設置地籍資料庫。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之需
    要,得分別設置,其管理依照本要點辦理。地籍資料庫以保存年限五
    年以上之地籍資料存放為主。其餘未置於地籍資料庫中之地籍資料亦
    應妥善管理、維護。

四、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庫應置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應以編制內
    人員擔任。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除依規定調閱外,圖、
    簿不得離庫。

五、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蝕、防蟲及耐震等安全
    設備,並嚴禁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吸煙、飲食或儲存食物、
    植養生物等,平時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

六、工作人員查閱地籍資料,以在地籍資料庫內使用為原則,如需調閱,
    應填具調用單(如附件二),並限於下班前歸還調用資料。
    調閱地籍資料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不依規定調閱者,管理人員得隨
    時制止之,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處理。

七、工作人員未經管理人員之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地籍資料庫;其他機關
    人員有進入之必要,應經管理人員辦妥登記(如附件三),並由管理
    人員全程陪同。

八、工作人員查閱、調用地籍資料應於指定地點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地籍資料。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變更其內容。
    若有違反前項各款情事者,管理人員應立即制止,並簽報處理。

九、管理人員每日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上鎖,非上班時間使用
    地籍資料庫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保管,非
    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但遇有緊急狀況時,不在此限,事後仍應簽報
    。

十、登記簿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登記簿應永久妥善保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離地政事務
        所。
  (二)工作人員因業務需要使用登記簿者,應於地籍資料庫內逕自取用
        ,用畢後應即歸位,不得攜離地籍資料庫。
  (三)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
        即裝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
  (四)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地籍整理清冊,應依地號順序
        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地籍異動清冊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
        訂保管之,並產製地籍異動索引檔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便利地
        籍異動清冊之查詢。

十一、地籍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圖應依下列規定
      管理:
    (一)地籍圖應永久妥善保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離地政事
          務所。
    (二)地籍圖應按圖幅數每天清點;必要時主管得劃分責任區指定人
          員協助清點,如發現短少,應即追查並簽報處理,主管人員應
          每週抽查一次。
    (三)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
          地籍資料庫內辦理為原則。
    (四)地政事務所應備藍曬圖、藍曬底圖之複製膠片圖或地籍副圖,
          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請藍曬、影印或閱覽之用。
    (五)政府機關因業務上需要申請曬製地籍藍曬圖時,應依照有關規
          定辦理。
    (六)地籍圖及藍曬圖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建物測量圖及
          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或一
          百號裝訂一冊,並編列冊數,永久保管。
    (七)圖解法土地複丈圖應按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
          冊,編列索引、永久保管。

十二、地價區段圖(含略圖)應按年度、鄉鎮市別、地段圖幅號等分類,
      並設置管理簿(如附件四)妥善保管之。

十三、電子資料應依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資訊儲存媒體安全
      管理要點規定管理。

十四、空白權利書狀之管理及領用,應填載記錄於書狀用紙管理簿(如附
      件五)。

十五、空白權利書狀與作廢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
      附件六)於次月五日以前送本局備查後,作廢權利書狀依規定程序
      銷毀。
      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
      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並查明責任
      陳報本局。

十六、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料,應於每年一月底總清查,清查結果
      應列表(如附件七、八)陳報本局備查。

十七、各地政事務所逾保存年限之地籍資料,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先訂定
      檔案銷毀計畫(如附件九)及檔案銷毀目錄(如附件十),層報臺
      北縣政府秘書處彙整送檔案管理局核准後銷毀。並應選擇各改進階
      段中,字跡清晰之檔案各五宗,妥為裝訂保管並永久保存,以供參
      考。

十八、各地政事務所清理地籍資料時發現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如附
      件十一)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局。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注意
      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十九、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注
      意其環境保護事宜。

二十、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銷毀
      日期,併同檔案管理局核准銷毀函及管理清冊,依年次裝訂成冊並
      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