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地政事務所妥善保管、
使用、清理、維護各項地籍資料,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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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係指各類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
資訊之圖、簿、冊、卡及磁性檔案等資料。
前項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
。(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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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政事務所應集中一處設置地籍資料庫。但因廳舍建築或業務之需
要,得分別設置,其管理依照本要點辦理。地籍資料庫以保存年限五
年以上之地籍資料存放為主。其餘未置於地籍資料庫中之地籍資料亦
應妥善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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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庫應置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應以編制內
人員擔任。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除依規定調閱外,圖、
簿不得離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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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蝕、防蟲及耐震等安全
設備,並嚴禁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吸煙、飲食或儲存食物、
植養生物等,平時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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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人員查閱地籍資料,以在地籍資料庫內使用為原則,如需調閱,
應填具調用單(如附件二),並限於下班前歸還調用資料。
調閱地籍資料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不依規定調閱者,管理人員得隨
時制止之,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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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人員未經管理人員之允許,不得擅自進入地籍資料庫;其他機關
人員有進入之必要,應經管理人員辦妥登記(如附件三),並由管理
人員全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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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作人員查閱、調用地籍資料應於指定地點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地籍資料。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變更其內容。
若有違反前項各款情事者,管理人員應立即制止,並簽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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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人員每日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上鎖,非上班時間使用
地籍資料庫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保管,非
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但遇有緊急狀況時,不在此限,事後仍應簽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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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登記簿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登記簿應永久妥善保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離地政事務
所。
(二)工作人員因業務需要使用登記簿者,應於地籍資料庫內逕自取用
,用畢後應即歸位,不得攜離地籍資料庫。
(三)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
即裝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
(四)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地籍整理清冊,應依地號順序
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地籍異動清冊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
訂保管之,並產製地籍異動索引檔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便利地
籍異動清冊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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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籍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圖應依下列規定
管理:
(一)地籍圖應永久妥善保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攜離地政事
務所。
(二)地籍圖應按圖幅數每天清點;必要時主管得劃分責任區指定人
員協助清點,如發現短少,應即追查並簽報處理,主管人員應
每週抽查一次。
(三)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
地籍資料庫內辦理為原則。
(四)地政事務所應備藍曬圖、藍曬底圖之複製膠片圖或地籍副圖,
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請藍曬、影印或閱覽之用。
(五)政府機關因業務上需要申請曬製地籍藍曬圖時,應依照有關規
定辦理。
(六)地籍圖及藍曬圖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建物測量圖及
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或一
百號裝訂一冊,並編列冊數,永久保管。
(七)圖解法土地複丈圖應按地段及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
冊,編列索引、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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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價區段圖(含略圖)應按年度、鄉鎮市別、地段圖幅號等分類,
並設置管理簿(如附件四)妥善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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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電子資料應依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資訊儲存媒體安全
管理要點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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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空白權利書狀之管理及領用,應填載記錄於書狀用紙管理簿(如附
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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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空白權利書狀與作廢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
附件六)於次月五日以前送本局備查後,作廢權利書狀依規定程序
銷毀。
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
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並查明責任
陳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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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料,應於每年一月底總清查,清查結果
應列表(如附件七、八)陳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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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地政事務所逾保存年限之地籍資料,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先訂定
檔案銷毀計畫(如附件九)及檔案銷毀目錄(如附件十),層報臺
北縣政府秘書處彙整送檔案管理局核准後銷毀。並應選擇各改進階
段中,字跡清晰之檔案各五宗,妥為裝訂保管並永久保存,以供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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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地政事務所清理地籍資料時發現遺失者,應繕造遺失清冊(如附
件十一)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局。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注意
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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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注
意其環境保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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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銷毀
日期,併同檔案管理局核准銷毀函及管理清冊,依年次裝訂成冊並
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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