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會)收支、保管及運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為預算法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地政局為
    執行單位。

三、本基金之資料來源如下:
  (一)本府自行籌款。
  (二)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貸款。
  (三)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
  (四)向金融機關貸款。
  (五)由需地機關(即縣市政府以外之目的事業機關)
        籌款。
  (六)市地重劃抵費地公開標售、讓售及差額地價收入。
  (七)區段徵收可建築土地公開標售、讓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之收入
        及差額地價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
  (九)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資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先期籌備工作及工程規劃設計必須費用
        。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工程費用、地價補償費、土地整理費及貸款利息
        。
  (三)市地重劃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本息。
  (四)已辦竣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其運用順序如
        左:
        1.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2.雨水、污水衛生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3.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4.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
        5.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6.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7.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8.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
        9.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10.地方政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認定必要之本款第八目用地取
          得。
  (五)其他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相關業務所必須費用。

五、基金編列程序:各重劃區、區段徵收區之預算草案編擬完竣,經審核
    確定後,印製預算書,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完成預算。

六、本基金視各重劃區、區段徵收區業務需要,自依第五點完成預算時設
    立專戶,至重劃、區段徵收完成財務結算並公告清冊為止;但依第四
    點第四款留供已辦竣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專戶至結
    清時為止。

七、本基金除依第三點第四款向金融機關貸款者,應公開甄選外,均按各
    重劃區、區段徵收區業務需要,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應。

八、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