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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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地所)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
    度及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指本局及各地所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人員。

三、測量助理之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行政院
    工友管理要點辦理。

四、新進測量助理之僱用,依下列條件以公開甄試方式為之: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男性者須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新僱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接受實務訓練,期滿經
    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
    前項試用期滿,僱用機關認有必要時,可再延長試用期,至多延長三
    個月。

五、新僱測量助理經發現未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或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
    、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影響職務,情節重大者,得予解僱。

六、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協助公文繕打。
    (二)地籍測量。
    (三)地籍圖重測。
    (四)土地複丈。
    (五)建築改良物測量業務相關作業。
    (六)地籍圖謄本製作、核發。
    (七)地籍圖訂正、修檔。
    (八)障礙物清除。
    (九)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十)其他交辦事項。

七、測量助理員額配置,依本局及各地所從事測量業務之技士、技佐人員
    員額數核計,每員配置以二人為限。

八、測量人員(技士、技佐)應於每半年提出該組測量助理之考核報告(
    如附件),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九、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並加強工作之督導
    及考核,適時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情緒。

十、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級機關辦理之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本局及
    各地所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作成紀錄,供本局實施業務考
    核之參考。

十一、為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
      要,本局得視業務情況統籌調派測量助理相互支援,於工作完成後
      歸建。

十二、(刪除)

十三、測量助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如機關內無適當人力可資
      調整運用,得僱用職務代理人執行其原有工作,並支領「約僱人員
      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三等之薪點,其薪資
      由留職停薪之測量助理支領薪資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