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地測字第1120082073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新進測量助理之僱用,依下列條件以公開甄試方式為之: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男性者須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新僱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接受實務訓練,期滿經
    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
    前項試用期滿,僱用機關認有必要時,可再延長試用期,至多延長三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