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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防範不法之徒偽冒身分或
    持偽(變)造權利書狀、身分證明、印鑑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申請土
    地登記,並於偽冒事件發生時,及時、迅速調查事實,妥善積極處理
    ,以避免損及登記名義人及相關權利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偽冒申辦登記案件,包含偽冒身分或持偽(變)造文件申
    請土地登記者。

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內政部訂頒之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
    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權利書狀應委託專業廠商依內政部所訂規格承製。
    向印製廠領取權利書狀時,應預先規劃,指派二人以上共同前往,並
    注意防止搶奪。

四、各地政事務所應嚴密保管、清點權利書狀,其使用應切實紀錄查考。

五、各地政事務所收件處應設置監視錄影系統,並指派管理人員負責設備
    正常運作。監錄影像之保存、管理及應用,應依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監視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六、本局及各地政事務所應規劃相關訓練課程,以加強承辦人員文件真偽
    辨識及防範能力。

七、各地政事務所應將歷年權狀格式及歷任縣長、市長、主任姓名及其任
    期蒐集建檔,並彙整各類偽冒申辦登記案例,提供審查人員參考。

八、為利於第一時間即時通報各相關單位進行查證、聯繫作業,應建立防
    範偽冒事件通報處理聯繫名冊(附件一),以有效掌握處理時效。
    聯繫窗口如有異動時,應即時通知本局及各地政事務所。

九、收件人員受理登記案件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核對申請人
    或代理人、複代理人身分,並注意有無列明其聯絡電話。

十、各地政事務所審查登記案件時,應確實查驗所附身分證明、印鑑證明
    、權利書狀各項特徵及防偽設計,並得利用戶役政系統及歷年權狀查
    詢系統查證。

十一、受理書狀換給登記案件時,對該損壞之權利書狀,應依第十點規定
      查驗,如有損壞致難以辨識情形者,應請申請人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

十二、登記義務人或當事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
      四十條所定之身分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指定核對簽證之人員,應確
      實查核其身分,並影印該身分證明文件附案存檔,以供日後查對。

十三、發現疑似偽冒申辦登記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發現疑似偽冒身分申辦登記案件時,應即向登記名義人或相關
          利害關係人進行查證。
    (二)發現所附權利書狀、印鑑證明、身分證明及稅捐繳(免)納證
          明等有關文件疑似偽(變)造時,應即查調原登記案件資料核
          對或洽原核發機關查證。
    (三)發現疑似偽(變)造之權利書狀時,必要時得洽請承製廠商協
          助查證。
      前項查證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通知偽冒案件之權利人
      、義務人及代理人進行訪談,職權調查相關事實,並製作訪談紀錄
      (附件二)。

十四、登記案件經查證確屬偽冒申辦,應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填具「新
      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發現偽冒案件緊急通報單」(附件三)通知本局
      及各地政事務所防偽窗口人員。
      本局接獲前項通報,應即以E-mail方式轉知內政部及其他直轄市、
      縣(市)政府防偽窗口人員。

十五、各地政事務所將偽冒申辦登記案件及相關資料移送警察機關偵辦前
      ,應保持現狀,並應先全部影印作為陳報本局及留供備考之用。
      前項之移送,由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十六、各地政事務所發現偽冒申辦登記案件經依前述各點規定處理後,應
      即繕具「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發現偽冒案件實際發生案例」(附件
      四)並檢送相關資料,陳報本局核備,並副知各地政事務所。
      本局接獲前項通報,應迅即陳報內政部及轉知其他直轄市、縣(市
      )地政機關嚴加防範。
      第一項申請案件委由地政士代理申請者,地政事務所應通報本局依
      地政士法規定辦理;代理人如非本市開業之地政士,由本局移請該
      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處。

十七、各地政事務所人員因發現偽冒情事,而有效防止不法申請登記案件
      者,得依規定予以獎勵。

十八、各地政事務所發現偽冒申辦其他地政業務者,應比照本要點辦理。